跳到主要內容區
00
 

耐格的「性變態」概念之辯護與證成

耐格的「性變態」(1979年新版)目的之一,指出人的性心理在甚麼條件下容許性變態的產生。他認為,在性心理發展正常的情況下,人會形成一種能力與其互相有性趣的對象建立互動關係。具備互動能力的人會因為對方傳來的亢奮反應而促進自己的亢奮;而能力有缺陷者無法如此回應對方的亢奮反應,則會傾向於從事變態性行為。對變態性行為的偏好之中呈現出行為者對於性對象亢奮反應的「拒絕」。至於若干學者對耐格的質疑與批評︰(1)法諾伊認為「具身」與「互動」兩者不可能共存,本文試圖釐清他對互動的誤解,說明互動與具身相為因果的關係。(2)索羅門認為耐格對於「被挑逗起來」這個狀態的實質內容應予指明,否則我們無法區別哪種被挑逗起來的心理狀態是﹑或不是性亢奮。本文回應說,耐格雖然沒有提出索羅門所期待的內容實質說明,卻指出了,在性方面處於「被挑逗起來」這狀態的人會希望性對象因為我而感到被挑逗。依據這種效果我們乃能夠(如索羅門所要求的)區分性亢奮與其它情緒的引起。(3)墨頓主張,互動的只是性行為的前奏階段,而且較陌生的性伴侶之間會比熟識者更需要此階段。本文則說明,互動的過程與性伴侶的熟識與否不相干。最後,「回應對方的亢奮」這種能力之所以重要﹑互動能力的完備之所以不可或缺,乃是基於「切題回應」這種人際關係中的理想。性變態徹底違背了這種理想。

畢業年份 / 學期: 1997 / 上學期
學生姓名: 劉盈成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