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適用的時間單位及其衡量方式
Dennis Mckerlie在"Equality and Time"一文提出一有趣問題,此亦為本文處理主題﹕平等的分配原則分配事物給人時,人作為分配原則適用或接受分配的單位對象,要以什麼方式適用分配原則呢?以整個生命作為單位,還是以生命的某部份(階段)呢?前者稱為整體生命觀點,後者為同時期階段觀點。基於想明確地知道究竟應該應用選定好的分配(平等)原則到一個人的整個生命上,或者他的某一生命階段上,才真的實現平等理想?所以本文試圖回答的根本問題是﹕何種觀點是最合理或較合理的觀點?但是回答這個根本問題之前,需要有極多的鋪路工作,也就是要回答一系列相關的子題。基本上文中跟隨現已有之 Mckerlie, L. Temkin之相關論述,繼續深入地探討反省這些問題。我將文章安排為﹕首先,說明究竟時間階段單位的選取,使得任何一個分配原則,在分配事物給具有不同特性的人時(此處提及之主要差異特性指人的不同年紀 ),造成了什麼不同的影響?即時間單位的不同造成什 確切的影響,影響有何重要呢?有許多可能之時間單位觀點,但本文僅只處理主要的整體生命觀點與同時期階段觀點。第一章先檢討一般習慣了的想法--整體生命觀點。結論為整體生命觀點式的平等分配有缺失,而且其根本缺失大致上是同時期階段觀點可以補足。所以在第二章我試圖證成同時期階段觀為一比整體生命觀更合理的觀點。但結論指出同時期階段觀亦為一有缺失的觀點。既然論證了此二者各自的缺失,知道它們都不是理想中的合理觀點;然而我們卻又想找出一最合理的單位觀點,就只有依賴整體生命觀點與同時期階段觀點直接面對面地比較下,得出之優缺點來找出答案。於是形成第三章關於此二觀點的比較。由收集構成一最合理觀點之所需,企圖達成提出一最合理的觀點之目的。所以經過詳細地分析討論,我得到一最後結論﹕妥協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