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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洛克的財產權理論

 

  到底私有財產權的正當性是從何而來?當一個人擁有財產的同時是否可以完全不具備社會救助的義務呢?在這一篇論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洛克的財產權理論,並試著回答上面所提出的問題。文章的討論會聚焦在私有財產權之正當性的論證過程以及其財產權成立所應遵守的限制,至於洛克對自然法和人之理性的思想,我們會給讀者一個概括的認識,但不會是此論文的重點。 在論證基礎的部分,洛克主張在最初始的自然狀態,大地是被全人類共有。我在論文中要強調出來的特點是,人們對於初始資源的共有是消極地共有。在消極共有的狀態下,因為沒有人對於初始資源有要求權,所以沒有人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自然資源,人們可以不經過他人的同意就自由地使用自然資源。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洛克主張個人可以藉由將自身的勞動和外物混合,取得對外物的私人所有權。若是做較細膩的區分,洛克對個人取得外物之財產權的論證可以區分成兩個部分。首先是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我所有權;其次是主張個人可以透過勞動將自我所有權延伸到外物之上,繼而取得對外物的私有財產權。除了上述論述之外,我們還要對其理論中的財產權取得限制做一檢討。一般認為洛克的財產權理論中,財產權之取得有兩個限制:「(1)足量限制:在佔有外物時必須留下足夠多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2)損壞限制:被勞動混合所佔有的東西不可一無用處的敗壞。」在閱讀洛克原典和其他哲學家的二手資料後,我們認為足量限制應該僅是要求個人在佔有外物時,必須留予他人足以生存的共有資源。而損壞限制則因為貨幣和交易制度的發明而被超越。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不論是財產權的取得或是繼續持有,都必須遵守上面兩項限制。這樣看來,雖然洛克的財產權理論證成個人擁有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但是保障他人之生存的重要性是優先於個人財富的累積。在這樣的財產權理論下,雖然個人對於財產的取得和使用有很大的自由,但是社會中的富有者還是有義務要去幫助貧困者免於生存危難。

畢業年份 / 學期: 2008 / 下學期
學生姓名: 江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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