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修業須知
國立清華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規則
110年10月6日 110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14年9月3日 114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所博士班修業年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
二、畢業學分
本所博士班學程的畢業總學分數為19學分。「進階專題研究」課程與博士論文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必修課程為2學分的「書報討論I」與2學分的「書報討論II」。曾在本所碩士班修過的「書報討論I」與「書報討論II」包含在碩士學程的畢業學分中,故不得用以申請抵免這兩門必修課。
非本所開設之研究所課程納入畢業學分以6學分為限。申請方式是在已經確定指導教授的情況下提交「所外課程納入畢業學分申請書」,經過指導教授同意以及所長同意。
三、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博士生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本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0學分之必修課程。凡修習本課程之學生,須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未通過者,最遲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四、學業評鑑
研究生學業評鑑委員會由哲學所主聘及合聘的專任教師組成,並由所長擔任主席,評鑑入學一學年的研究生的學業表現。博士生在博一結束前必須提交「研究生修業狀況報告」給委員會,接受學業評鑑。委員會得依據評鑑結果,提出修業建議。
五、論文指導教授
博士生最遲應在修業第二個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且提交「指導教授論文指導同意書」。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所主聘或合聘的專任教師。
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博士生得提交「博士論文聯合指導同意書」,由指導教授與一位所外教師聯合指導。
博士生如要更換指導教授,應向所長報備,以書面信函知會原指導教授,並且提交由新指導教授簽名之「指導教授論文指導同意書」。
六、外國語文能力認定:
本所博士生通過外國語文能力認定的方式為:(1)經指導教授同意之一種外語課程9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或(2)經指導教授同意,通過一個公開外語檢定測驗(合格標準:英語為IELTS 7.0或托福iBT 94分,德語為A1級,法語為A1級,日本語為N5級),或(3)如無公開語言檢定測驗之特殊語種(如古希臘文、拉丁文等),則可經指導教授同意,通過本所的哲學外語鑑定考試。
非中文母語的博士生得選擇以中文來通過本外國語文能力認定(合格標準: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A1級)。
七、資格考試
本所博士生通過資格考試的方式是寫作一篇資格考論文,並且通過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口試方式進行的考核。成績等第分成「通過」、「修改後通過」與「不通過」。如果博士生得到兩次「不通過」之成績,則應予退學。
資格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及至少兩位所內外學者組成。
資格考論文必須符合期刊研究論文之格式,並且有通過期刊論文審查之高度潛力。
本所博士生在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前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抵免資格考論文:在本所修讀期間(1)在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期刊發表一篇論文,或(2)在國內的或國外的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一篇會議論文。唯若抵免申請獲得兩次「不通過」之結果,則予以退學。
八、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
博士生在修畢畢業學分、通過資格考試以及通過外國語文能力認定之後,應在一年內經指導教授確認研究主題符合本所專業領域之後,向哲學所申請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
考試委員會由五到七名委員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與所長共同商定。指導教授不得擔任考試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人由考試委員相互推舉產生。論文研究計畫考試以公開方式進行。
考試成績分為「通過」與「不通過」。若不通過,必須在一年內重考。若仍不通過,則應予退學。
九、博士候選人資格
博士生在修滿畢業學分、通過資格考試、通過外國語言能力認定以及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後,成為博士候選人。
十、博士學位考試
博士生在滿足下列條件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1)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2)博士生所提出的博士論文,在「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中,相似度指數未超過30%。
博士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在考試日期前兩個月向哲學所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並提交博士論文初稿及摘要、歷年成績表、「博士學位考試申請表」以及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經所長同意後,由哲學所造具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連同其申請表,送註冊組覆核通過,即得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博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五人至七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以上。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相互推舉產生。考試委員由所長提請校長聘請之。經核准舉行博士學位考試者,應依照「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摘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繳交哲學所轉送學位考試委員審查,並訂定考試日期。
博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另舉行其他方式之考試。
博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或等級制B-)為及格。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考試委員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須修改者,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未能於次學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該次考試無效。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其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送學務會議處理。
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其博士論文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十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清華大學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規則經哲學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