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試圖探討波蘭哲學家羅曼‧英加登的音樂美學,他的美學以現象學為根本,接受胡塞爾的意向性學說、現象學方法。英加登的現象學美學理論是由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三者構成,因此在音樂藝術作品方面的研究,是以這三個層面展開他的研究。在本體論中,英加登探討音樂作品的同一性、存在模式與結構,澄清這些問題之後,再從認識論角度分析音樂作品如何呈現於意識,我們怎樣得到關於它的知識,討論其認識過程與方式,以及這些過程與方式所得到的結。在價值論中則關切藝術價值與審美價值、審美對象與藝術作品之不同,尋找藝術作品對人產生效果與價值之結構性基礎,找出藝術品的價值與結構之對應關係。 音樂作品不等同於它的演奏、作曲家或聽眾的意識經驗、也不等同於樂譜,它不是理想對象也不是實在對象,而是一個純粹意向性對象。樂譜是圖示化的、特殊的符號系統,必須通過演奏的具體化過程,使聽眾能夠聽見音樂作品。樂譜中留下的不確定性的領,必須由演奏者以他所判斷的合適的方式,在演奏中加以消除其不確定性。我們可能用許多方式演奏相同的作品,以不同的演奏傳達一件作品的藝術價值與審美價值,我們如何能斷定哪一個價值較高?英加登認為審美價值不同於欣賞時的愉快程度,藝術價值是在藝術作品本身之中呈現的,而審美價值則是透過審美經驗過程之完成,在審美對象內顯現出來。